【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考点] 无因管理
[解析] 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人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1)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须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两种:(1)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2)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须注意:(1)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有管理能力,均可实施无因管理)。(2)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此外,还须注意两点:(1)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2)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A选项中,本人可以为多数人,所以,甲、乙或甲、丙之间均可以成立无因管理。若丙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对甲偿付后,可对甲追偿。故A正确。
B选项中,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故B错误。
C中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故C正确。
D中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甲、丙间的借款合同不能生效。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费用3000元。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