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试论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正确答案】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 (1)受理行为。行政主体受理某一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行政主体不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不予立案,行政相对人一般都可提起行政诉讼。 (2)通告行为。如果通告只是将事前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本身没有形成任何权 利义务,对通告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通告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而且没有其他可诉行为存在,可以对通告提起行政诉讼。 (3)确认行为。行政主体对行为性质及事实的确认属于确认行为。对于确认行为,一般属可诉性行为。 (4)证明行为。证明行为虽然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是一种观念上的表示。证明行为包括公证行为和一般证明行为。如果公证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具有准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可诉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