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六、何七和陈八合伙出资设立一家汽车修理厂(普通合伙企业),由何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经营期间,何七因个人急需现金,未经赵六和陈八同意,便以自己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老姜借款5万元。赵六和陈八得知后不同意何七的行为。对此正确的看法有:______
  • A.由于何七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财产份额中的一部分出质,故其出质行为可以作为退伙处理
  • B.由于何七擅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
  • C.何七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其行为无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D.何七出质无效,由此给老姜造成的损失,由何七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BD选项正确。A选项的内容于法无据,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不因行为人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而不同,因此,即使何七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出质财产份额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