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  )
   A.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
   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 未履行出资义务;(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项和D项属于本条第(3)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AD应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方)合伙事务的执行;(七) 入伙与退伙;(八) 争议解决办法;(九)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 违约责任。”从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的规定也可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缴纳出资。因此,B项中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不属于被除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