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杨某涉嫌抢劫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7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乙区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乙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ABC项错误,D项正确。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上,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采用了彻底的“后置确定”原则。简单说来,就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进行到哪一机关,前一机关的违法行为即由后一机关予以赔偿,前一机关不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当然,这里的后一机关应当是责任机关即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而不是实施合法行为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