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男子王某,已婚,2000年,由于工作原因被派往甲国,按照甲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在甲国工作期间,王某和一当地女子琳达依据甲国法结婚。2002年2月,王某因工作期满回国,后一直居住在中国。2004年11月,王某在一场意外中死亡。王某在中国留有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琳达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其国内妻子发生争执而诉诸法院。
国法院对于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我国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按照我国法律,王某与琳达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王某与琳达的婚姻无效。王某与琳达的婚姻,依据甲国法是有效的,但这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相违背的,因此我国法院拒绝适用甲国法,代之以我国法律,认定婚姻无效。
按照我国法律,琳达是否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琳达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对于遗产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王某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中,国,所以关于继承应当适用中国法。按照我国法律,王某和琳达的婚姻是无效的,琳达自然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