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 《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当时为什么会提出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两段文字说明了什么立法宗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有深刻认识。在建立明朝过程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在重视传统封建纲纪基础上,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和重典治吏,以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3)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因此,他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但无论如何,礼律并用的目的是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
问答题 对比性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
《大明律附例·名例律》:“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问题: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明朝为了贯彻文字中反映的问题,在法制上做了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和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差别。即唐朝采取从新从轻原则,明朝采取从重从新的刑法适用原则。明朝在刑法原则上确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学使儒家的纲常礼教已经对人们行为的法外约束力愈来愈大,这种背景下,对有关伦常礼教犯罪的处罚减轻,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二是随着君权的加强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加剧,贼盗大案直接冲击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重典治国”的体现。故明朝在刑法适用原则上采取法律溯及既往和从重从新原则,从而导致明朝法律适用的变化表明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的恶性发展。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按照唐律的规定,各篇的律条各有具体的内容,其与《名例律》的原则规定有所不同时,以该篇的具体律条为依据。
按照明律的规定,凡是法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果犯罪行为在法律颁布之前发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案件就应当依照新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而不能适用旧律来进行处断。
(3)明朝为贯彻上述原则,立法上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加重处罚反逆大罪;第二,扩大十恶重罪的范围,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接;第三,严惩官吏渎职和贪赃犯罪;第四,增设新的刑罚或扩大法外刑适用范围。具体制度如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株连范围广泛、处罚犯罪不分情节、首创奸党罪、滥施廷杖、恢复肉刑、首创六赃图等。
问答题 《大明律·吏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明朝确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弊端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是明朝对奸党罪的规定。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解除对皇权的威胁。奸党罪首创于明朝。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各衙门官员以及百姓上书吹捧当政大臣的美政、才德,就构成奸党,对于该情形,务必要审问其来历,穷追不舍,查清大臣是幕后指使还是知情不奏,对于上言大臣德政的,犯人处斩,妻子没官为奴,财产一并没官。如果该被吹捧的大臣知情的与吹捧者同罪,不知情的,不以犯罪论处。
(3)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朝朱元璋首创奸党罪,罗列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上言大臣德政即为奸党罪的表现之一。奸党罪的设立在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加强专制主义皇权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也是重典治吏的体现。
奸党罪的创立,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突出地反映了皇帝和臣下在封建社会晚期矛盾的加深,这也是明朝不遗余力地打击臣下,加强皇权的原因。
然而,奸党罪本身不仅不能解决专制主义本身的痼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统治的黑暗,并酿成宦官专权之祸,从而危害了封建统治。这是朱元璋始料不及的。
问答题 《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早安置。”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明朝确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和弊端是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设立奸党罪以严防臣下结党、加强皇权的立法宗旨。奸党罪为明朝首创。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妄进谗言、排斥异己、企图使朝廷杀死不该杀的人的,处斩刑。如果依据律文规定,所犯的罪应当处死的,而大小官员巧言劝谏免除处罚并私下收买的,企图使朝廷杀死不该杀的人,也处斩刑。如果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都处斩刑。妻子没官为奴,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刑部及其大小各衙门的司法官吏不依法律,而是听从上司主使,故意出入人罪的,一并处死。凡是各衙门司法官吏与皇帝身边的官员互相勾结,泄露机密,共同作弊,以牟取私利的,一并处斩,妻子处流刑2000里。
(3)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重典治吏”的立法指导思想,而“重典治吏”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特设奸党罪。《大明律》规定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重典治吏”对于加强吏治,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意义。明朝是我国历史上用刑极为残酷的王朝之一。“重典治吏”用刑极酷,奸党罪的各种表现,处刑一般都是重罪重罚,且有些专条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这些规定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猜忌防范之心。“重典治吏”分化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且株连广泛,人人自危,不利于封建统治。
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营私,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排斥异己,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奸党罪的创设,体现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律条的规定就能禁绝。明朝中期,随着宦官势力的进一步发展,造成的宦官专权,使得“奸党”专条成为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