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重整与和解、清算乃是企业破产法三大制度。破产、和解与重整为三种功能各异的程序,相互不能代替,但是三者又密不可分。
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法律功能的差异。清算是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并通过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和解是向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受偿手段,同时一定程度上使得债务人免于破产;重整则是赋予债务人再生的机会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且重整具有预防破产的功效是前两种制度所不具备的。
(2)程序提起主体不同。和解申请一般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清算则是债权人、债务人都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权利主体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提出,债务人的出资也可以提出。
(3)担保债权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破产和解与清算中,担保债权是别除权的法律基础,有不依破产程序独立实现的优越性。而在重整程序中,提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三者的联系表现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和解程序优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又优于和解程序。进入重整程序后,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中止。如果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申请同时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重整失败或和解不能时,最终还要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