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李某要去边疆地区支教一年,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王某保管。在王某保管期间,王某喝水不慎将水洒入电脑主机内,导致一元件损坏。王某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说:“没事儿,等我回去再换。”半年后,王某见此电脑闲置,于是将该电脑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赵某,赵某付了钱,但是没有提货。李某此时支教回来,要求王某返还电脑,但王某称其已将电脑卖给赵某,不同意返还,只同意返还一部分钱款。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自己的电脑。
[问题]
问答题 李某是否有权就电脑的损坏要求王某承担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李某无权就电脑的损坏请求王某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偿保管合同,只有保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损毁的,保管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王某非故意,亦非重大过失造成电脑主机元件损坏,故王某对李某不承担责任。
问答题 王某将电脑卖给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王某将电脑卖给赵某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王某与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因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负担行为,因此有效;而王某若想将该电脑交付于赵某,则交付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该行为效力待定,有待于李某的追认或王某事后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问答题 李某可否要求王某返还电脑?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电脑。因为王某并未将电脑交付于赵某,赵某并未善意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因此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