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故其经常居所地国为甲国,而依甲国法李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李某已满19周岁,遂应依中国法律认定其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行为地法律即中国的法律其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应适用行为地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运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第(一)项,买卖合同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本题中即中国法。故B项正确,A、C、D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