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 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问: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甲某、乙某构成抢劫(预备)罪,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 行为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犯罪。(3) 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4) 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导致。从案例的情况来看,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条件。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时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第二,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第三,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尚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第四,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由于未遇见行人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其未能实行犯罪。随后,又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由于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后如实供述。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1) 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 自首情节。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