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中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和费用负担的法律效果。对于共有物的管理,除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的约定之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可是有两项例外:(1)对于保存行为,即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往往在比较急迫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2)改良行为,即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于共有物进行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和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么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只要拥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铺地板的行为是一个改良行为,甲乙同意,已达到2/3的份额,可以进行改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