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理念角度论述经济法与商法的差异点;从经济法与商法的历史同根性和相互配合角度阐述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性。
【正确答案】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1) 调整对象的范围和性质不同。传统的商法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主要调整平等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和横向的经济关系,一般不涉及人身关系,在调整过程中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调整的不仅是经济活动主体的经营行为,而且还调整国家及其代表的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经济职权干预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是对公共经济管理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经济法主体“纵横统一”的综合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强调国家意志的体现和政府公共经济管理的职能。(2) 调整手段不同。商法通常运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手段进行调整;而经济法除了运用商法上的专业及社会性调整手段外,还运用民事、行政、刑事、褒奖等综合调整机制。(3) 价值取向和理念不同。商法强调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和个体利益本位,强调微观个体的交易自由和个体形式平等;经济法则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强调社会的整体效益、实质公平和宏观交易秩序。
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经济法与商法同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法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产物,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产物,同样是法律社会化趋势下的公法与私法的兼容,两者出生的同根性决定了两者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近的亲缘性。如果说民法的高度发达是商法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那么商法的高度发达也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商事法律面对新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暴露出固有的缺陷,为了解决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登上历史的舞台。总之,商法需要经济法来“克服市场失灵的痼疾”,防止出现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下的盲目性、滞后性和市场竞争的无序性;经济法不但需要商法对市场经济的基础关系加以调整,而且经济法的许多调整手段正是借鉴于商法的调整手段。
最后,在中国民商合一的条件下,商法是私法特别法,所谓的私法公法化实际上就是商法的公法化,所以,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已变得越来越模糊,如果把“公法化”了的商法仍作为商法,那么本来意义的商法就不复存在,从而也就否定了商法和私法。特别是在中国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传统商法公法化的程度较之西方国家更深,在中国当前并无在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与法学基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