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2009年10月,李某准备盖一座高9米的两层楼房,在与张某协商时张某不同意他盖那么高。李某认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经现场勘验,被告楼房后檐高8.27米,距原告房屋仅6.6米,原告房高4.2米。张某遂以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规定留出采光和通风距离。
问:(1)李某是否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想盖多高的楼房就盖多高的楼房?为什么?
(2)李某盖了高楼后,张某的什么权利遭受到了侵害?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1)不可以。因为一方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可见,李某盖高楼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2)张某的采光和通风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李某不能盖过高的楼,可以在判决中限定李某盖楼的高度。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有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