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针织厂于1990年5月1日就其生产销售的彩条毛巾开始使用“月季花”图形注册商标。同年6月15日,某服装厂就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某服装厂侵犯某针织厂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责令某服装厂立即停止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并处以罚款。
   问: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某服装厂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畴,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正确。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尽管某服装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女式衬衣上使用“月季花”图形商标与某针织厂在其生产的彩条毛巾上的“月季花”的商标相同,但是,这两个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既非同一商品,又非类似商品,故而某服装厂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范畴。因此,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