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汽车出租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汽车出租公司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案情概要: (1)2006年6月,原告的职员陈某(出租车司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撞伤了驾驶摩托的受害人熊某。交警发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经交警调解,陈某赔偿熊某医疗费、财产损失及误工费共25000元。 (2)熊某曾于2005年3月向友邦保险购买了友邦综合定期寿险及六项附加险(该险种属于人寿保险),遂先将治疗此次伤害的医疗费金额为17000元的单据交给友邦财产保险。熊某将上述单据经陈某交给原告,原告持单据向被告申请理赔。收到理赔申请后,被告出具赔款计划书及说明书,确认此次事故医疗费理赔金额为19000元,但认为因友邦保险公司已赔付17000元给受害方熊某,扣除该赔款后,被告只须赔付医疗费2000元给原告。原告见状,遂授权陈某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17000元款项,但法院认定陈某的请求不能成立。于是,原告转而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理赔17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4)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属财产保险合同性质,该合同依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原则),保险目的旨在补偿实际损失,本案中受害人熊某已获得友邦保险公司赔偿17000元,原告不存在损失,受害人也不得从不同保险公司双重受偿,此款被告不予赔付是完全合法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中山大学2010年研) 问题 (1)根据上述案情,请列举出原告与被告、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关系人及其各自的称谓。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法律含义应当是怎样的? (3)被告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熊某是投保人、友邦保险公司是保险人。 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原告是投保人,被告是保险人。 (2)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给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中,其含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②当发生重复保险时,各保险人支付的赔款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③当保险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的财产保险事故,也适用上述原则。 (3)被告抗辩不成立。 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但是熊某与友邦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则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熊某在向友邦保险公司追偿后,仍然可以再向原告请求赔偿。此时,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告给予保险理赔。因此,本案中,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