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河北某钢铁公司于2002年10月与上海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2003年初,上海公司在上海港将7072吨钢材交给承运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并于2003年4月16日全部装载到承运人所属的货轮上,船方出具了大副收据后,并没有签发该批货物的提单给上海公司。货轮驶离码头后,由于刮风,该货轮在上海港锚地避风期间,货轮上的钢材发生倒塌,致使该轮只能返回码头进行重新装载,之后,依旧没有签发货物提单给上海公司。
请问:(1)上海某钢铁公司应当采用何种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上海某钢铁公司应当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履行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上海某钢铁公司签发提单的义务。
(2)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