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关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案例,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A项当选。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组织法设立的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B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环保局的授权没有相关的依据,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环保局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C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见应该以合并后的新教育局作为被告起诉。
D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可见法院应该将区食药监局作为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