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一家公路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县境内高速公路路段建设施工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从当地收购了13万立方米的河沙、鹅卵石作为路基建设材料。据此,县地税局依照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核定该公司应缴纳资源税255864.96元,并责令限期缴纳。
   该公司接到县地税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认为河沙、鹅卵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列举的应税矿产品,因此它不是资源税纳税主体,不应该缴纳资源税。在足额缴纳税款后,向该县地税局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县地税局上级主管机关作出了维持县地税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于是,该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地税局作出的原税务处理决定,退还其已经缴纳的资源税税款255864.95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地税局适用税收法律错误,依法作出了撤销县地税局税务处理决定的判决。
   问题:
【正确答案】某县地税局仅仅依据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资源税,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是指征税与纳税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并且依法征税和纳税。它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甚至被学者认为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举足轻重。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所谓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和税收的课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凡无法律根据而仅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确定新的课税要素是无效的,与法律规定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也是无效的。
   所谓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指在法律和授权立法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课税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内容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而不生歧义。如果规定模糊,则会产生行政机关确定课税要素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征税权力的滥用。
   所谓程序合法原则,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定程序征税,纳税人以法定程序纳税并有获得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不允许征纳双方达成变更征纳税程序的协议。所有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为目的的税收协议都是无效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县人民法院认定县地税局适用税收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其原税务处理决定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为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各地税收执法实践,制定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与税收法律、法规一样,是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准则,但其作用仅仅是有利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认定河沙、鹅卵石是否属于资源税中的应税矿产品,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以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规范。本案中该省地税局无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设定河沙和鹅卵石为资源税的应税产品,显然违反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实施细则,也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据此,某县地税局仅仅依据省地税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资源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侵犯了纳税人某公路建设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某县地税局的上级主管机关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是无法律依据的;县人民法院认定县地税局适用税收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其原税务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