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3年前。2006年底,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决定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2006年12月5日,董事长向全体股东(9名)发出了会议通知,同年12月10日,全体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张某在会上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经过讨论,5名股东投票同意,4名股东投票反对。最后,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
   请问: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中有下列违法之处: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当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本案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即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这是违法的。
   (2)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仅提前5天通知,也是违法的。
   (3) 修改章程决议必须经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本案中董事长宣布过半数即生效,也是违法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