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主要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第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他的一些重要会议的有关决议中已经基本确定下来。如党的“二大”的“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党的“三大”通过的“母性保护”以及“结婚离婚自由”等项原则。这些原则成为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指导原则。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于1934年4月8日正式颁布的一部婚姻法律。该法共7章21条,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结婚和离婚(特别是红军战士的离婚)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3) 抗日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没有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婚姻法规,而是由各边区的抗日民主政府分别制定了若干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其基本特点是各地区的婚姻立法在大政方针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较大的灵活性,各地区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出某些具有本地特点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法定最低婚龄的规定。第三,增加“订婚”、“解除婚约”专章。第四,具体列举离婚条件。
(4) 解放战争初期,一些老解放区基本上沿用抗战时期制定的婚姻条例,如华北人民政府宣布,原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制定的婚姻条例继续有效。有些地区重新修订了婚姻法规,新解放区参照老区的规定,制定了婚姻法规,在这个时期的婚姻立法中,针对当时出现的问题,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精神:婚姻自由政策、保障革命军人的婚姻以及干部离婚的处理原则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