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换言之,因果关系的查明,对于解决责任(定罪和量刑)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注意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现象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否定它的存在,也不能因为其假设存在而存在。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就要求司法人员从案件事实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而不能主观武断地予以臆测。
   (2)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锁链”,一现象是某一现象的结果,其本身又可以是另一现象的原因。换言之,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要确定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必须把其中的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进行考察。也就是说,只有抓住整个链条中的某一特定环节,才能具体地考察这一对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因为刑法中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3)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是指原因一定先于结果而出现,原因是作用于结果并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换言之,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可颠倒。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某人的行为如果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后实施,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先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都是引起该结果的原因。在结果之前发生的行为只有引起和决定该结果的发生,才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4)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换言之,人的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总是同当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相结合、相互作用的。一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在具体的环境中、特定条件下,就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因此,考察某人的行为同某种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绝不可能脱离案件的各种具体条件孤立地看行为本身,而应全面考虑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否则,难以正确判明因果关系。
   (5)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因果联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在一行为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下,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以便正确定罪量刑。多因一果,指的是多个原因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在多行为导致某一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应该区别原因的程度,分清什么是主要原因,什么是次要原因。通过分清主次原因,使各行为人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者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
   (6)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在现实中,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对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联系称为必然因果关系,它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大量的存在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存在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它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介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必然性与偶然联系的统一。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非根本性、非决定性的作用,二者之间存在着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在特殊情况下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