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合作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子产品硬件的生产,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该投资的项目属于先进适用技术,可以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①在合作期限内,美方合作者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最好不通过中国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待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80/%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美方合作者出资不得低于200万美元。③丙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作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的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根据规定,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投资项目,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作企业合同①、②两项约定均不合法,原因如下: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才能在合作期限内申请先行回收投资。凡是在税前回收投资的,应当经我国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合作者方能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其二,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美方出资低于25/%的法定出资额。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