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不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B、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C、
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
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解析]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被聘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不是合伙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