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男,27岁,有多次犯罪的记录,2002年6月,又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拘留了刘某,但经过对案件情况以及刘某个人的了解,认为应当对刘某进行逮捕,于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刘某。人民检察院最后批准了逮捕刘某的申请,公安机关继而对刘某执行了逮捕。
   问题:
   1.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对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应如何处理?
   2.简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正确答案】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件材料,制作案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为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拘留了刘某,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以下决定:(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题考察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主要是:
   (1)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乎印。
   (3)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