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______。
A.甲,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乙,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宣告破产
C.丙,曾独资开办一工厂,一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丁,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在家
A
B
C
D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解析] A项中的甲,虽然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但所犯罪不在公司法禁止的经济类犯罪之内;B项中的乙,虽然管理的企业破产,但在其上任之前即已负债累累,达到破产界限,因此李某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D项中的丁,虽然曾经是国家公务员,但现已退休。所以,以上三个选项不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之列。C选项属于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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