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大米的合同,双方约定通过汇票的方式支付价款,付款期限到来时,甲由于在外地,不能在票据上签章,于是委托其弟弟丙代为签章,在签章的时候,丙发现乙处还有一台机器设备准备出售,而甲正需要这台机器设备,就擅自做主将机器设备一起买下,并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对于丙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U}} {{/U}}。
  • A.丙的行为无效,甲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B.丙的行为有效,甲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C.丙的买卖大米的签章行为有效,买买机器设备的行为无效,但是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甲仍要承担全部责任
  • D.买卖大米的行为由甲承担责任,买卖机器设备的行为由丙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丙买卖大米的签章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行为,其票据责任由甲承担,但是买卖机器设备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票据责任应当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