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老张遗失其为老李保管的佳能数码相机,为偿还老李,老张窃取老赵的索尼数码相机和5000元现金。老张将索尼数码相机交给老李,因索尼数码相机比佳能便宜1000元,老张又从5000元中补偿老李1000元。老李不知老张盗窃情节。老李将索尼数码相机送给了小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老张盗窃他人的相机,而后将相机交给老李,对于老张而言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对于老李而言,尽管老李善意无过失、有偿且已经完成交付,但仍然不能援用《物权法》第106条主张善意取得该相机,因为盗赃物是无法适用善意取得的。老李没有取得所有权,转手赠与小丽,也属于无权处分,小丽自然因为其行为的无偿性而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小丽亦不能取得所有权,站在作为所有人的老赵的立场,此时小丽乃是无权占有人。那么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老赵当然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因此A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可见,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本身不存问题,但要区分“孳息”与“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这两个范畴。本题中,老张窃取老赵的索尼数码相机和5000元现金,民法上的性质是构成不当得利,老赵自然可以请求老张返还索尼数码相机和5000元。故B项和D项正确,当选。
不当得利发生在老张、老赵之间,老赵的所有受损利益都应该请求老张返还。至于老张将其中1000元补偿给老李之后,就该1000元而言,老李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且基于货币的特殊性——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老李已经合法取得了该1000现金的所有权。老李之所以取得了1000元现金的所有权,倒不是基于“善意取得”——事实上基于占有即所有的特性,现金作为客体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更何况此处的现金乃盗窃而来的现金。既然老李已经合法取得了该1000元现金的所有权,C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