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试评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
【正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1)原并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差异性税收负担。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绝对的“超国民待遇”。税收法治环境没有给予内资企业平等的待遇,将内资企业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2)以资金来源为基础的税收优惠措施丧失其制度基础: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有所弱化。在引入外资方面,其重心应当从“量”转到“质”方面,引入高端、先进和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外资;无差别适用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导向。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成为避税的重要途径。(3)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的规范性文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
   基于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现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基础上,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补充和完善,构建新的企业所得税收制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构成要素。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纳税主体、税率和税基计算等方面实现统一。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如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改革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等等)。
   (2)构建企业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制度。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出发,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原则,构建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具体而言,保留了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如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对我国鼓励发展的行业所采用的税收优惠措施仍予以保留,继续鼓励其发展。扩大一些原有的税收优惠的范围,使之成为具有普适性的优惠手段,促进该特定产业的整体发展,如取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15/%的低税率优惠的区域限制;增加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对不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予以取消,尤其是以资金来源为条件设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改变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将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直接优惠的方式在我国与投资国并未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情况下,我国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外国投资者并不能直接享有。通过整合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其产业导向和区域导向应当更为明确,重点更为突出,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通过对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对环境保护等的税收优惠,也将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3)反避税措施的规范化与体系化。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地等避税行为,也作出相关的防范和规制的规定,企业如果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反避税的程序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以及纳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
   (4)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两税合并既是企业所得税法实体内容的统一,也是征管方式的统一。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特殊要求,如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等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也作出明确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统一企业的纳税方式和具体管辖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5)推行过渡措施以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WTO所要求的原则,为防止原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大幅度地增加,给外资企业以缓冲期,以便减轻“两法合并”对外资企业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法的稳定性,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能够顺利实现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规定一定期间的过渡。
   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评析:
   (1)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完善而健全的市场经济必然有平等的要求,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平等是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市场秩序得以维护的根本保证。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平等表现在法律上即是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税法要求的平等,不仅仅是税收负担分配上的平等,同时也包含通过税的开征,实现税收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税法通过征税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建立机会平等的竞争环境,在这种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纳税人依其经济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参与市场竞争,进而实现社会有序发展的目标。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已经相继取消,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人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内、外资企业面临的是全球市场的竞争。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构建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竞争环境。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对投资资金的来源加以区分,而是尽量考虑企业的经济收益能力,强调对所有企业均平等地根据其经济收益能力加以考察,着眼于企业间平等的税收负担的分配,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差异性税收待遇,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给予所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同样的税收待遇,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改变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以所有制性质确定税收优惠对象,保证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能够平等地享有各种优惠措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促进平等竞争机会的形成,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两税合并”后,对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扩大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OECD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中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对外资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吸引力。从财政收入而言,由于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有所降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幅不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将有所降低。但通过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扩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源,扩大企业的税基,从而最终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3)新税收优惠体系将促进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其政策的目标转移到产业发展和区域调整上来,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对我国当前发展较为薄弱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在客观上能够引导资金投入于产出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促进我国产业政策的合理化,提高资金的总体使用效率。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加快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东、西部地区间的平等竞争,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
   (4)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推进相关法规的成熟化和透明度。本次两税合并是在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也是原有企业所得税法规清理的过程,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也都将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综上,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遵循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