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证券法》第86条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此条,投资者持股5%时应当在3日内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故A项内容正确。此外,从此条可以看出,投资者在向监督机关作出报告的同时,还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而不是由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故B项说法错误。此外,根据该条,投资者持股5%时的停止交易义务仅限于上述3天的规定,此后的交易并不需要经过监管机关的批准,故C项说法错误。
《证券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根据此条,投资者持股5%后的报告义务,是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比例而不是“流通股”的比例,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