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结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对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作如下讨论。
(1)《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这类自然人能够独立参与劳动关系,一般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如果不允许他们独立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不仅会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所以对于这一类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其行为同时符合《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则当然有效。
(2)《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首要宗旨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以“利益”的有无作为决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标准。由此可见,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日常活动中的定型化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