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2)恰当。
(3)不恰当。应当规定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4)不恰当。如果集团业务报告日与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不同,从集团审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5)不恰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应参与决策,否则影响其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