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耀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20年5月22日,耀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五菱公司、宝华公司与元朗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五菱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各认购5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协议签订前,五菱公司持有耀华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10%;耀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耀华公司股份。5月26日,耀华公司与三位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后发生如下事件:
(1)自2020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耀华公司股份。截至2020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对此耀华公司董事会认为,如仍按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12月16日,耀华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鉴于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的失信行为,耀华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之后,耀华公司董事会与五菱公司协商达成如下意见:调整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五菱公司全额认购。因五菱公司认购后,所持耀华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为避免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五菱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以上意见,2021年2月1日,耀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耀华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五菱公司、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应当对议案1表决予以回避。2021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向耀华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3)2021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五菱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4)五菱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21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耀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根据资料(1),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如继续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是否导致耀华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如继续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会导致耀华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条件中股权分布比例规定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本案中,耀华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比例应当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定向增发后,各方的持股比例为:五菱公司38.4%(2亿股×28%+0.4亿股=0.96亿股;0.96亿/2.5亿×100%=38.4%);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27.2%(2亿股×29%+0.1亿股=0.68亿股;0.68亿/2.5亿×100%=27.2%),耀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前持股比例为12%,增发后持股比例为9.6%(2亿股×12%/2.5亿股×100%=9.6%),合计持股比例75.2%,即公开发行比例不足25%,所以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如继续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会导致耀华公司的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资料(2),五菱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否构成豁免强制要约收购的事由?是否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五菱公司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免于发出要约的事由。需要经过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即可,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则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资料(3),五菱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其质疑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五菱公司质疑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案中,宝华公司、元朗公司持股比例29%,2月5日提交临时议案满足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②五菱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对议案1进行表决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本案中,议案1是向股东五菱公司发行,不涉及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所以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对议案1进行表决符合法律规定。 ③五菱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朗公司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对议案2进行表决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题目中,议案2是向股东宝华公司、元朗公司发行,因此宝华公司、元朗公司无权参与此次股东大会对议案2进行的表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资料(4),五菱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五菱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不符合法定期间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决议作出之日是2月19日,请求撤销之日是4月29日,超过了60日的法定期间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