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史料典籍中“眚”“非眚” 的区别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刑罚。“眚” 是指( )。
在西周时期, 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决然不同的处罚。《尚书· 康诰》 中记载说, “人有小罪, 非眚, 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 非终, 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其中, “眚” 是指过失之意, “非眚” 即是故意。“惟终” 是指惯犯, “非终” 则是指偶犯。 上文的意思是: 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 当时是故意为之, 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 其罪虽小, 也不可不杀。 若是有人犯了大罪, 但是过失行为, 而且是偶然犯之, 并非故意惯犯, 这种人所犯虽大, 也不能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