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筑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 (或拖后)1天奖(罚)5 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4-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同意。
【正确答案】1.事件一: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原因),且房屋基础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二: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所以工期补偿为0天。 事件三: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四: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五: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2.该工程实际工期为40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0天。 (1)原网络进度计划(见图4-2)。 [*] 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④→⑥→⑦→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二者相等。 (2)实际网络进度计划(见图4-3)。 [*] 关键路线:①→②→④→⑥→⑦→⑧。 将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关键线路不变,实际工期为:38+3+ 2-3=40天(或11+12+9+6+2=40天)。 (3)由于甲方责任而导致的进度计划(见图4-4)。 [*] 关键线路:①→②→④→⑥→⑦→⑧。 将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关键线路亦不变,工期为41天,可得到工期延长天数为3天。 3.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补偿有: (1)由事件一引起增加的人工费用: 配合用工:10×30=300(元)。 窝工费:15×18=270(元)。 合计:10×30+15×18=570(元)。 (2)由事件一引起的工程增加费用:40 000元。 (3)由事件二引起的工程增加费用:15 000元。 (4)工期提前奖:(41-40)×5 000=5 000(元)。 所以,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补偿总额为:570+40 000+15 000+ 5 000=60 57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