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温某系某市出租汽车个体户,经营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1995年10月19日,当温某行车至永久街临时车站时,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稽查队将其阻挡。该队队长王某带一行6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温某索要《营运证》(系市交通局颁发)和驾驶执照。温某一再解释其营运合法,但王某执意不听。王某认为发给温某《营运证》的机关没有批准权,遂将温某的《营运证》及汽车牌照予以扣留。温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注:根据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客运由交通局所属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不定点停车的市内出租车客运由公用局所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负责管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市公共客运管理处扣留证照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为,根据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客运由交通局下属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不定点停车的市内出租车客运由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负责管理。温某经营的是定点停车的长途汽车,不受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稽查队的管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本案中的复议申请人是温某。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0条第1款规定,依照该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本案中,稽查队是工作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王某是以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的名义将温某的《营运证》及汽车牌照予以扣留的,因此,被申请人应是某市公用局下属公共客运管理处。
行政复议机关应是某市公用局或者某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3项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对于公共客运管理处超越该市某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向某市公用局或者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的情形属于“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对此,复议机关应予以撤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