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介绍]
   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其理由是:
   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六、《保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不受此条限制。
   综上所述,吕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自己,有权拥有此保单。
   龙先生则认为此保单拥有权应归自己。理由也有三条:
   一是保险费一直由自己交纳,自己投资岂能毫无收益;
   二是离婚时,儿子判归自己,即此保单的受益人判归了自己,受益人死后,保单的所有权、继承权当然也归自己;三是自己续交保费时,前妻并未产生异议,说明她已默许了自己继续作为被保险人。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根据条款规定,凡已开始领取每隔三周年领取生存返还金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其前夫已于2000年8月从保险公司领取过一次1万元的生存返还金,此保险合同已经不能解除。龙先生虽与吕女士已无保险利益关系,按《保险法》第11条之规定,此保险单可作无效处理。但是龙先生与吕女士离异后,吕女士对自己被保险人的身份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现在他俩共同的儿子死亡,吕女士主动提出双方之间已没有保险利益关系,此保险合同必须作出重大修改。鉴于此保险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按照《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将此保单判由吕女士所有,但吕女士必须将龙先生为之所交的1.32万元保费及夫妻共同生活时所交1.32万保费的二分之一,共1.98万元返还给龙先生。而龙先生于2000年8月份领取的1万元生存返还金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