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宣告死亡后, 其遗产依法定继承被分割, 其妻子乙分得房屋一幢后改嫁, 其子丙分得汽车一辆后赠与其女友丁, 其女儿戊取得粮食 2 吨, 已经消费完毕。 现甲重新出现, 并申请撤销了原死亡宣告判决。 则( )。
《民法通则》 第 25 条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 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 第 40 条规定,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 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 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 乙应当返还房屋给甲, 但丁作为第三人, 对取得的汽车不负返还义务, 但丙和戊应当给甲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