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长春市青年路甲1号租赁厂房从事彩钢等生产经营,排放噪声及废气污染物。2005年6月23日,长春市环保局相关部门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向其下达了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决定向其征收26640元排污费,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此项收费无事实依据。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预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环保局可以向其收取滞纳金
B.如果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长春市环保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排污费本金及滞纳金予以强制执行
C.吉林辰旭彩钢生产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
D.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环保局的决定,环保局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C项错误;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