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林某是某公司的合同制工人。为赶任务,公司经理决定从12月25日起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元旦不放假,直到1月15日才恢复正常工作。林某极不情愿,但又怕丢了工作,只好每天坚持加班。到1月15日加班完了以后,向会计领工资时林某才发现工资同11月一样,无加班费。于是,他向经理索要加班费,经理说为了资金周转,暂不支付。
请问:
【正确答案】该公司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到44小时;在法律规定的节日(元旦、春节等)应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案当中,某公司经理违背职工意愿,每天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至1月15日恢复正常工作时,已经延长了44小时的工作时间,严重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并且该公司在法定的节日—元旦,仍然不放假,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法律处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公司应向林某支付加班费,支付金额按林某的日工资标准乘以相应的百分比乘以加班天数计算,但要注意区分开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的不同标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第一,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公司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林某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