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作为第七节,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人员组成、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宪法修正案中的规定予以具体化。
  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请回答: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先修改宪法再制定《监察法》?
  (2)监察委员会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3)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主要包括哪些人员?
【正确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修改宪法再制定《监察法》的原因在于: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法律制度的根据和基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对国家权力结构的重大调整,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先修改宪法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2)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第8条、第9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
①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②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3)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