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唐律《永徽律》“名例篇”中的一条法律适用原则是如何规定的?《唐律疏议》又是如何对其进行注释的?
【正确答案】早在公元7世纪中叶,中国唐朝《永徽律》中已有了类似今天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它在其第一篇“名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前部分体现了属人主义倾向,而后部分则是属地主义的反映。
   《唐律疏议》说:“化外人,谓蛮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用现在的话来解释,“国家法律”,指《永徽律》(通称《店律》);“俗异”,即各当事人的本国法;“同类”,即是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异类”,指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相犯”,就是争议或争执的民刑事件。这一“疏议”被我国学者认为是最早的萌芽状态的国际私法学论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