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缺陷。“单笔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恰当。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明确规定,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因此,对公司总经理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也应设定上限,超过设定审批权限的,应由公司经营班子集体决策和审批,甚至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和审批。
(2)存在缺陷。财务部无领料单不恰当。财务部在原材料收发核算时应获得、审核领料单。
(3)存在缺陷。允许经办人在明知越权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先办理后报告,不恰当。这种设计将使得关键内部控制失去意义。
(4)存在缺陷。丁职员一人登记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不恰当。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的登记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当予以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