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去饭店吃饭,车停在停车场,没有让洗车,临走时被保安收了30元洗车费。( )
本题考查民法。
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题干中张先生并未同意洗车,停车场保安洗车的行为与张先生之间并不能成立合同,也不需要付30元洗车费。
B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题干中停车场的保安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帮助洗车,虽然为张先生带来了一定的利益,但对停车场来说,其利益受损不是基于自己的错误而发生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需要付30元洗车费。
C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题干中不存在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清洗,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也不需要付30元洗车费。
D项正确,综上所述,停车场保安收取张先生30元洗车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张先生无需付30元洗车费。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