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8日,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15年5月20日下午,甲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甲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乙和丙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乙和丙认为犯罪嫌疑人甲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甲的朋友丁(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因甲在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构成累犯,故本案采取取保候审不恰当
B.若甲因抢夺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犯罪行为,返还被害人财物,对其取保候审适用恰当
C.因甲的朋友丁没有固定的收入,丁不能担任保证人
D.本案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恰当
A
B
C
D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7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丁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4)项规定,丁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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