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出租给丙使用,丁是乙的儿子。现甲欲将该房产中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丙和丁均有购买意愿。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转让其份额,应当经乙同意
  • B.甲转让其份额,无须经乙同意
  • C.甲转让其份额,应当经丙同意
  • D.在同等条件下,丙具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的是按份共有。根据经济学一般原理,交易能使交易双方的境况都得到改善,故民法鼓励交易。为此,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在进行转让时,不需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更不需要经过租赁人同意,A、C错误,B正确。为了维护财产的完整性,促进其有效利用,共有财产在转让时,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不过本题中的丁并不是共有人,而是共有人的儿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房屋的承租人也具有优先购买权,D正确。当然,如同时存在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这是因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财产所有权,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源于租赁权,所有权优于租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