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违反。C注册会计师不应担任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事项(2)违反。甲公司属于上市公司,根据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均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事项(3)违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客观性受到影响,根据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能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事项(4)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专家不是项目组成员,不受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约束。
事项(5)违反。重大问题分歧未解决就出具审计报告不符合规定,根据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只有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