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某省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发布今年招考公务员的通知,其中规定,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录用。请问该“通知”的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宪法,该规定违反了宪法的什么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宪法,为什么?

  • 1、
【正确答案】 1、

关于“乙肝”的法律规定,目前存在以下两个系列:

第一个系列是国家关于传染病的规定。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个系列是有关公务员的规定。《公务员法》中没有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和内容的规定。1994年6月由国家人事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行规定》第26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那么,各省市所作的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规定是否构成了违宪?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各地的规定是否直接构成了违宪,需要根据在各地的规定之上是否存在更高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判断,。即各地的规定是构成了违法还是违宪。在此基础上,决定对其是需要进行合法性判断还是合宪性判断。《传染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将病毒性肝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不得从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据此规定,病毒性肝炎患者不得从事的工作,只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进行规定,而不得由其他部门作出规定。从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的意义上看,显然,只需要对这些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就足矣,而不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第二,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公务员是否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是一项包括的权利,它通常没有自己独自的内容,需要通过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过程得以实现。它要求在公民所有的权利和自由实现过程中,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规定中,表现为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平等问题。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权,而劳动法将公民的劳动权作了具体化。在人事部和各地关于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规定,将乙肝作为体检必要项目,如果说违反了上位法,也只是直接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具体说来,是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而不是直接违反了宪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