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这道题目是对法定解除权有关知识的考查。《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A选项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于4月5日前向乙交付钢材,构成违约。但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并不能由此获得解除权,必须以尽“催告义务”且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因此,此案中甲尚未催告并容忍一定期限,不能当然地获得合同解除权。B选项中,甲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交付了大部分钢材。《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要求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本案中甲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虽然仍有小部分义务尚未履行,乙不具有解除权,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中,乙出卖给甲的电视机没有声音,这已经影响了电视机的正常使用,使甲购买电视机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因此甲具有法定解除权。D选项中甲购买到的电视总体品质良好,只是稍有“雪花”,这没有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甲没有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