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某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贸易术语及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本题涉及对CIF术语的把握,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要约与承诺规定的运用。A选项正确,CIF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在装运港的船上完成交货,本案的装运港位于甲国,因此卖方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选项不正确,本案合同没有成立,甲国某公司的回电没有同意中国山东某公司有关价格减少的复电。因此,甲国公司可以将货物转卖他人。C选项正确,中国山东某公司于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因为山东某公司改变了单价。D选项不正确,甲国公司的回电不同意价格减少,因此,不是承诺,本案合同没有成立。